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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点评《最高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六)/孙斌(2)
如果延后的理由发生变化,小陈是在做方案,并在下班前将该方案通过邮件发送给部门经理。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小陈的情况属于加班,他的伤情将认定为工伤。

案二、小李在下班时接到爱人电话,称人很疲劳要求他在接小孩的同时也接她一起回家,由于爱人的公司与幼儿园只有一百米小李同意了,结果在骑电动车载着爱人、小孩回家途中出交通事故,该事故在责任认定上为同等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要认定小李是否为工伤,关键看接爱人的行为是否为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在幼儿园(学校)接小孩的行为对父母而言是保护孩子安全的保障,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接爱人的行为不能单纯从其爱人是成年人的角度考虑这一问题,女性在每月特定时间以及在工作中发生疲劳要求爱人接送回家,这也是合理的要求,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之一。
丈夫接送爱人回家在现实中有一种经常发生的事情,即爱人因工(私)外出回家,要求丈夫下班后到火车站(飞机场)接送回家。由于火车站(飞机场)一般距离较远,在这种情况下接送回家的路线已远远超出合理的范围,将不会认定为工伤。如果将接送地改为距家(公司)较近的车站,在这种情况下发生车祸将可能认定为工伤。

案三、中秋过节公司发二盒月饼,小张下班后骑车将一盒月饼送到两站外的父母家,父母要求他在家吃饭,由于小孩在家需要他回家做饭,于是他在父母家没有待十分钟就回家,在回家途中出车祸,该事故在责任认定上小张负次要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要认定小张是否为工伤,关键看他送月饼的行为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严格意义上说虽然父母与其居住不是较远,日常受工作生活所限制,与父母日常见面比较少,看父母只能在特定的假日或者父母有要求情况下。本案小张见父母是基于公司发月饼,属于敬老的行为,该行为也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之一,小张在车祸受伤又不负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案四、小王家来了亲戚,由于老人要求亲戚住在家中,于是小王在附近经济型酒店订了房,每天下班先回家吃饭,后回酒店休息。下午下班小王准备回家时经理要求他加班接待一客户,由于涉及修改协议时间比较长,中途经理叫外卖小王与客户在公司吃了饭,在结束接待在回酒店途中出车祸,该事故在责任认定上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要认定小王是否为工伤,关键看其暂时居住的酒店是否为居住地?小王住在酒店是由于家中来了亲戚,受居住环境所限而暂住在酒店,酒店成为他晚上休息的场所,符合本条第四项的要求,其暂时居住的酒店属于其特定阶段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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