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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能否直接撤销董事会决议/李卫存
股东会能否直接撤销董事会决议

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 李卫存律师(电话:15065539398)


内容摘要: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同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备的法定组织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如果出现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冲突的情形时,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如何呢?股东会能否直接作出决议撤销董事会决议呢?对此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尚未形成统一观点,给实务处理造成了困扰。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无效 撤销



A公司是一家从事装饰材料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董事长王某,王某在工作中发现经理周某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遂主持召开董事会研究解聘周某事宜,董事会经研究、表决,通过了解聘周某的董事会决议,决议作出后,公司大股东钱某(持有该公司37%的股权)找到王某要求董事会撤销该决议,王某认为该董事会决议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系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拒不召开董事会撤销决议,钱某随即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撤销解聘周某的董事会决议、恢复周某职务。

在股东会的召开、表决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解聘经理是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法定职权,股东会无权撤销该董事会决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有权撤销或变更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能否直接撤销或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执行董事的决定),对此笔者认为应区别处理。

(一)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董事会决议。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股东会有权撤销或变更该类董事会决议,理由如下:

首先,该类型的董事会决议属法定无效决议,根据民法原理,该类决议自始、当然无效。股东会撤销该类协议,属公司内设机构通过自力救济的形式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纠正;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既未对认定公司决议无效的方式作出要求,也没有就认定主体及途径作出限制,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会有权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上述协议无效,同样也有权通过自我纠正(自我救济)的途径撤销或变更该类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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