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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能否直接撤销董事会决议/李卫存(2)

另外,股东会通过自我纠正的方式确认该类董事会决议无效,并予以撤销或变更不是无端干涉公司董事会履行职责而是对公司董事会违法行为的自我纠正,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率,节约公司运营成本,也可以避免浪费不必要的诉讼资源。

(二)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决议。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于该类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无权直接撤销或变更,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该类型的董事会决议应由公司股东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法律对于该类型的董事会决议撤销规定了法定途径和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不是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主体;

其次,与无效决议不同,该类型的董事会决议在法院依法撤销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的;

最后,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撤销的该类董事会决议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股东会没有决定权。

虽然股东会对该类董事会决议没有直接撤销或变更的权力,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理,股东会可以要求董事会自我纠正,董事会拒不纠正的,可以追究相关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可以由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撤销。

(三)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必备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七条分别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是董事会的法定职责,如果董事会作出违反股东会决议的决议,那么此类决议是否有效呢?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的股东会能否直接予以撤销呢?对此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给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有权予以撤销或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要求董事会自己撤销,理由如下:

首先,股东会是公司法确立的公司的权力机构(即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董事会的法定职责,执行股东会决议更是公司法所明确规定的董事会的法定职责,如果董事会认为股东会决议存在错误、瑕疵的可以通过诉讼、提请股东会决议等方式撤销股东会决议或作出修正,但其无权作出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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