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李文辉(2)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我国保险法确立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由于保险单的签发、保险费的交纳均系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义务行为,保险单只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非保险合同,据此可以认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同一般合同一样遵循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该条规定从字面上容易产生以下误解:投保人只能提出要约,作出承诺的永远是保险人。实际上,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普遍形式,但不是全部情形。 如车站出售旅客意外险行为就是要约行为,旅客出钱购买的行为就是承诺行为。
傅廷中教授认为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问题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该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的统一体。 其并没有严格的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区分开来,但根据该定义,动态行为就是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静态行为就是订立的结果。有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订立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保险合同的订立,也就不会有具体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订约而进行相互协商的全过程,而保险合同的成立仅是缔约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状态;保险合同的订立有保险合同成立与不成立两种后果,而合同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后果。保险合同订立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保险合同成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不难看出,一般民事合同和保险合同,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成立时生效。但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需要办理批准、备案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和生效的时间就区分开来了。保险合同成立但是不一定生效,会直接影响保险合同履行和责任承担。保险合同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保险合同生效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最终目的。
订立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应当遵循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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