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于伏海(2)
发生非正常交易后,银行三次致电庞女士,庞女士对此没有任何重视,而银行并没有用常用的客服电话致电庞女士,因此双方对电话后的30万元损失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庞女士因为没有认真核实电话,应承担主要责任,即30万元中的20万元,银行承担10万元的次要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2297552.28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状声称,双方的协议里有提醒庞女士不要用自己的生日设置密码的条款,而庞女士对此置之不顾,偏偏用生日设置密码,这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属于严重过错,因此,庞女士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希望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里约定的义务必须履行,银行必须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庞女士也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因为庞女士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是由犯罪分子窃取及破译,尽管庞女士用自己生日设置密码,但是这并不违法,银行提醒庞女士不要用生日设置密码,也只是善意提醒,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加上银行工作人员董某曾将200多客户的信息出售给犯罪分子,银行也无法证明庞女士的信息不是被董某泄露,既然如此,那完全可以认定银行违反了对庞女士的信息安全的保障义务,理应对此承当相应的责任。
至于银行曾经三次致电庞女士的事实,庞女士均予以认可,但是因为银行没有使用对外公布的95599客服电话,致使庞女士误以为是诈骗电话,导致双方之间未能有效沟通,这使得犯罪分子继续诈骗了30万元,对此,双方都有责任,因为庞女士掉以轻心,不加核实,应对这30万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银行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点评:庞女士银行卡内有249万元,还要开通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庞女士首先自己就把这些钱置于高风险之中,为什么不分散存储呢?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出售客户信息,这属于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现代化的便利服务加上缺乏职业道德的违法乱纪的银行员工,每个储户的钱财虽然貌似存在安全的银行里,但是让别人替你保管钱财,钱财的灭失的其实无处不在,不过,现代社会,谁还把钱存在自己家的箱底里?
本案中,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庞女士的账户信息不是被其工作人员出售,因此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庞女士接到电话提醒却满不在乎,多天以后才想起查看自己的银行账户,因此要对此后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了一个合法、公平的判决。
风险提示:
1,银行要对储户的信息严加保管,一旦出现被银行职员等违法犯罪人员窃取或者盗取,银行应该及时通知其所有储户,建议其定期修改密码,或者为其换发新的存折和银行卡,虽然这样做,可能会让许多储户不安,但这总比储户损失了钱财闹到法庭上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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