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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刘顺涛(2)
第三,既然经公证的财产赠与协议不能撤销,那么赋予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以不可撤销的效力,将父母双方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止步于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之前,才是正当的和合理的。也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信赖而应当受到保护的原则的必然要求。
所以,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父母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不应当撤销。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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