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点评《最高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七)/孙斌(2)
向本次公布的案例4: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罕见。一般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在受伤职工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社保行政部门会要求受伤职工提供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本案例出现这一问题主要是社保行政部门过失造成的,现在这一错误成为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说明本条款的理由是比较少见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情形:更多的是社保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的过错造成的,不应由工伤职工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情形:在日常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保行政部门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能认定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时中止申请工伤认定时效。
本条款的情形更多发生在受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时,由于用人单位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在申请工伤认定前已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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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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