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应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肖佑良
非法集资案应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摘要:非法集资案最终不能归还的资金主要掌握在出资人手里,并不是在集资人手里。非法集资案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集资人归还生产经营性债务及其利息,就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对此,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误解,从而错误认定非法集资案的性质。
关键词:非法集资;事实错误;非法占有
非法集资案的结果公布后,经常引起较大争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争议焦点。由于非法集资案过程复杂,加上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的内容并不明确,容易出现误判,问题集中在《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适用上。
非法集资案一般分为初期,发展,衰退,崩溃四个阶段,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集资人在不同阶段获得集资款的难易程度是不同的。在初期阶段,往往只在亲戚朋友熟人小范围内进行集资,此阶段集资规模相对较小,还本付息压力不大,集资相对容易。初期阶段运行一段时间后,可获得高利息收入会扩散到社会上,更多的人直接或者间接地加入进来,从而进入发展阶段。此阶段后期有闲置资金的人蜂拥而来,生怕集资人不愿收自己的钱,想方设法与集资人搭上关系。此阶段集资人不担心借不到钱,甚至手头有大量的余钱可供自己使用。然而,好景不长,集资人能筹集到的资金总额毕竟是有限的,集资行为达到顶峰后,再扩大集资规模自然会遇到困难。当返本付息出现延时迹象时,就会被一部分高利贷者敏锐地最先觉察到,他们不会再借钱给集资人,并且会最早悄悄地逼集资人还债,企图首先抽回自己的全部出借款,甚至二十四小时贴身跟踪集资人,给集资人以巨大的精神压力。接着非法集资就会进入衰退阶段,由于还本付息压力大,资金来源逐步枯竭,再融资的空间小,集资人获得资金的难度增大,此时集资人只得提高利率借款,甚至采取欺诈的手段,借款被迫几乎全部用于返本付息。这种饮鸩止渴的行为,持续时间短,接着进入崩溃阶段。在崩溃阶段,随着集资人返本付息的难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出资人信心崩溃,出资人疯狂了,为了收回自己的本息,出资人开始从集资人家里和工厂里搬走所有值钱的东西。集资人在巨大还债压力下,也疯狂了,开始不计后果地提高集资利率,甚至不惜采取欺骗手段进行借钱集资,企图挽回局面维持下去,但终因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迅速崩溃。众多的高利贷出资者无法收回本息后,群情激愤,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非法集资案就此案发。
上述非法集资的发展进程,只能给人一种轮廓模糊的认识。为了让大家有一个直观的印象,笔者建立一个数学模型来研究非法集资的发展进程及其规律。其中基础数据设定为:总集资期限为49个月,利率始终不变,前48个月顺利实现还本付息,第49个月资金链断裂而崩盘。第一期集资规模是6000万元,全部投入实体经济后,就不再扩大生产经营,企业家无挥霍转移资金行为,以后的集资只是为了6000万元高利贷的还本付息。设定每月经营收入扣除成本(利息除外)可产生利润200万,还本付息周期为一个月,月利率为5分,每月还本付息所需资金通过集资解决。计算公式:当月集资数=前月集资数+前月利息—前月经营利润数。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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