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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应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肖佑良(3)
集资数:22868.46,23811.88,(24802.47)第49个月

从模型中的数据可见,集资人从出资人手里借贷6000万元之后,若利润不足以支付高利息,高利贷环境下还本付息,每月需要通过集资来偿付的债务数额将呈几何级数增长,最终崩溃时,债务从第1月6000万元增长到第49月24802.47万元的惊人程度,这个天文数字的集资债务足以压垮集资人生产经营的全部努力。

非法集资案中的还本付息,实际意义一是债权人发生了转换,二是延续了生产经营活动,债务仍然是旧债及其利息,并没有增加新的债务。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利息的存在,还本付息,表面上会增加集资人的债务。然而,利息作为旧债的孳息,是旧债不可能分割的组成部分,故增加的债务(利息部分)也是旧债。从上述模型看,集资人第一期集资款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期集资款是归还第一期生产经营债务及其利息,目的也是为了延续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期集资款是归还第二期生产经营债务及其利息,目的也是为了延续生产经营活动;……显然,对于集资人而言,最终不能归还的第四十八期集资款及其利息数,同样是为了延续生产经营活动而集资的,由于没有人肯借钱给集资人崩溃。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如果不再非法集资用于还本付息的话,后续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由此可见,初期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为了还本付息而发生的后期集资款,同样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故应认为模型中全部四十八期集资款,每期都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

设定模型中利润数每月300万,48个月利润总数为14400万元,利润与利息抵消,全部48期的集资金额都是6000万元,第49个月崩盘时最终不能归还的金额也是6000万元。第一个月6000万元集资款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其后每月集资6000万元还本,目的就是延续后期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也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设定模型中利润数每月为0,第49个月最终崩盘时不能归还的债务总额为6000*(1+5%)*(1+5%)。。。(1+5%)=62407.62万元,这个不能归还的金额与最初的集资数额6000万元一样,同样都是基于生产经营活动集资的。此情形中,集资人实际占有出资人的本金金额为6000万,在最终不能退还的集资款总数62407.62万元中只占9.6%,其余90.4%是利息,利息都不在集资人手里,而是经过集资人的手转移到了另一部分出资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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