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应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肖佑良(4)
从模型数据分析最终崩溃时,本金6000万元扣除集资人支付的利润9600万、14400万或者0,集资人真正占用出资人资金数目,与最终集资人不能归还的债务金额相比,要么为零,要么只占很少比例(9.6%)。这个很小比例的数据表明,集资款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从一部分出资人手里转移到了另一部分出资人手里,并不是在集资人手里。然而案发后,司法机关全力施压集资人退钱,是犯了方向性错误,走进了死胡同。这就是为什么非法集资案处理难度大的根本原因。
在非法集资案中,受益的是出资人,受害的是另一部分出资人。受害人离受益人只一步之遥,集资人还本付息了,出资人就是受益人。高利贷高风险,为了高利息,出资人如同赌徒一样,自愿参与非法集资这种赌博游戏。有人对此可能有疑问,非法集资的初期,集资规模、范围都相对有限,主要是针对亲戚朋友,此时赌博特性表现并不明显。然而,随着非法集资的规模、范围的迅速膨胀,最初的一批人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了,就无法决定非法集资的性质了。社会上的多数人参与,这些人原本与非法集资人并没有任何关系,他们就是冲着高回报、短期限而来的,此时非法集资表现出明显的赌博性质。愿赌就要服输,赌输了就上访闹事,实属无理取闹。获得高利息时,不曾想到政府;血本无归时,有何理由找政府?因此,非法集资案实际上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出资人、集资人都是非法集资案的参与者,最终不能归还的集资款数额绝大部分甚至全部流向了出资人,要退钱也主要是获得高利息的出资人退钱,故出资人、集资人都应对非法集资案负责,而不是由集资人单独负责。然而,许多人本能地将没有被还本付息的人当作被害人,这是犯了想当然的错误。
在非法集资案中,集资人存在某种欺骗行为,是很平常的情形。其中的欺骗不能孤立地看待,而要放在非法集资案整个背景中去审视,否则就容易出现误判,认识产生偏差。以上述模型为例,由于集资规模不断地增加,需要向更多的人集资,向他人借贷时必然要找个恰当理由,扩大再生产,开办新的投资项目等等就是合乎情理的借贷理由。还有就是集资人要给出资人一种很富有,项目赚大钱的印象,这是非法集资过程中必须要营造的氛围。不然的话,如实告诉出资人,借贷就是为了还本付息,是为了拆东墙补西墙,就不会有人借钱给集资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集资人,采取某种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是很平常很普通的情形。因此,欺诈取得的集资款,只要是用于先前生产经营性债务的还本付息,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应当认定集资人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而集资的,进而排除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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