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美在于简单(二)/肖佑良
刑法之美在于简单(二)
摘要:案件定性出现争执,是办案出了问题的显著标志。解决的关键是重新审视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实际,采用直接模式定性。间接模式定性,严重制约实务部门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事实证明,案件事实真正搞清楚了,疑难案件的定性都是容易解决的。事实不清,无论专家教授开多少次研讨会,都没有办法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案件定性争执不下,是办案出了问题的显著标志,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新审视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案件的定性,要以事实为依据,通过事实与刑法条文内容一一对应来确定,这就是直接模式。直接模式定性的结果是唯一的,符合事实和法律,无法被推翻。在事实与法条之间,通过法理论证的间接模式确定案件的定性,案件事实清楚都容易出错,案件事实不清楚就更加容易出错。遗憾的是,刑法学界的专家教授们,他们对这种间接模式推崇有加,乐此不疲,莘莘学子们饱受熏陶,严重制约了实务部门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亟需检讨和反思。
第一篇写出来后,接着产生了再写后续篇章的想法。笔者准备搜集那些定性众说纷纭的案件,分批将自己的观点奉献给大家,供大家在办案中参考。本篇中选用的案例,取自于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罗堂庆同志主编的《刑事疑难案例精析》一书。这些案例中有的定性在司法实务中分歧很大,有的案例专家教授们甚至还召开过专题研讨会,至今也未能有定论。笔者认为这些案例间接模式定性有偏差,拟采用直接模式处理这些案例,以期厘清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与第一篇的宗旨相同,本篇仍然是推介直接模式办案。
案例一,2009年,李某某因欠新南村公路集资款1600元,遂将发放粮食补贴的存折本交予该村组长郭某某,同时告知郭某某密码,让郭某某每年支取国家发放的粮食补贴款还集资款。后来,李某某陆续往该账户存入现金约13万元,存折本一直留在郭某某手中,未取回。期间,郭某某自2012年1月起,分五次以李某某的名义将其存折内13万元现金取出转存自己或者他人卡上。2012年4月7日,李某某发现自己的钱被他人盗取于是报案。2012年4月12日,郭某某将支取的现金全部归还了李某某。
原文观点:郭某某构成盗窃罪。首先,存折上的存款是存款人享有的债权,其对债权所指向的现金具有支配权,属于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次,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李某某为了偿还集资款,将用于发放粮食补贴款的存折交由郭某某并告知其密码,则郭某某对该部分存款具有支配权。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余13万元存款,该债权指向的资金应当由李某某自己支配,即该存折上存款体现出的债权属于李某某占有。最后,在李某某未发觉的情况下,郭某某私自取走存折存款的行为具有秘密性,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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