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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美在于简单(二)/肖佑良(10)
原文观点:胡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文观点:胡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某强开车辆的目的是想尽快摆脱司机索要车费的纠缠,当周某打开车门抱着胡某的脖子,抢夺方向盘,要求胡某停车时,胡某明知已无法控制车辆,仍然不让车辆熄火而是继续开车前行,结果首先撞上对向驶来的一辆小车,接着又撞上路边停放的另一台小车,直到出租车熄火停下。尽管案发时为凌晨2点左右,街上行人车辆相对较少,但毕竟是在车站附近的街道,人与车随时有可能出现在案发地点,实际也撞了两台车,可见胡某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十四,某市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从事水产品加工、销售的企业,孙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为筹集资金解决公司资金周转的问题,孙某多次以公司的土地、厂房等作抵押,在信用社贷款,从而结识了广华信用社主任蒋某。2006年4月至2007年7月,孙某所在的公司缺周转资金,且公司的土地、厂房已在信用社作了抵押,尚未到期。孙某得知信用社针对个体工商户及农村居民发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之事,便指使其公司职工胡某采取伪造、变造身份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编号、地址等资料,又指使其公司职工丁某私刻与伪造、变造身份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相对应的私章,并要其持胡某伪造的资料到信用社办理贷款小额信用贷款。蒋某在接到孙某的贷款申请后,没有对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就发放了123笔共615万贷款(每笔5万元)给孙某。贷款到期后,信用社收回孙某归还的贷款43万余元,造成571万元的贷款无法收回。
原文观点:蒋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孙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文观点:蒋某、孙某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侦查机关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将案件事实关键部分全部侦查清楚的情形,是时有发生的。本案就是这种情况,主要是孙某提供虚假的123人申请贷款资料,蒋某不审查核实因而被骗的说法,是不可能的,唯一的解释这是两人共谋的结果。本案蒋某与孙某共谋过程没有侦查清楚,给本案的定性带来了难度。
孙某大量假冒他人名义贷款,违反信贷常识,信贷员一眼就能识破。贷款人都是假冒的,有的甚至不存在,贷款只有形式上的意义,实质为蒋某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蒋某应是受到孙某指使才会这么干,成立共同犯罪,可是蒋某挪用资金的动机也没有查清。

案例十五,王某、周某夫妇在没有取得图书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09年6月开始,先以电话联系买家,并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从A省购进大学教材类盗版图书,在B市转卖给其他零售商,从中牟利。2011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在王某、周某夫妇位于B市某小区租用的仓库中查获并扣押各类图书2万多本。经C省版权局鉴定,扣押的2万多本图书中,有170种(共计4230本)图书为侵权复制品。经物价局鉴定,该批侵权复制品图书价值人民币1737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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