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美在于简单(二)/肖佑良(11)
原文观点:王某、周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文观点:王某、周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于大学教材类盗版图书这种非法出版物,不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最多一定范围内扰乱了市场秩序,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成立非法经营罪。然而,经鉴定,其中有4230本图书系侵权复制品,金额达17万余元,行为人系从事侵权复制品批发的经销商,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例十六,万某系某旅游公司一辆大型客车车主,冯某系该旅游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2011年7月1日,驾驶员梁某、张某驾驶该旅游公司的该客车从武汉出发,送一车学生到广东东莞。到达后,梁某通过该车车主万某提供的联系人在广州带回55名旅客,7月3日下午从广州出发返回武汉。当日,驾驶员梁某、张某轮换驾驶客车从广州市出发前往湖北某市。7月4日凌晨,梁某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过程中,因客车占用部分行车道,致客车尾部左侧被后方驶来的赵某驾驶的货车的撞击,导致客车撞断路侧护栏后侧翻至路基护坡,随即两车起火燃烧。事故造成两车驾驶员梁某、赵某等26人死亡,29人受伤,两车烧毁,货车车载货物及公路设施受损。
经查:该旅游公司的旅游客车多次违法从事营运活动,被运营部门处罚。其中事故客车也曾因违法营运被运管处罚。
事故客车在旅游公司登记备案的驾驶员为陈某,陈某于2011年6月初离职。7月4日事故发生时该车驾驶员为梁某,其持有A1A2类驾驶证及运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符合驾驶客运包车的条件。梁某在该旅游公司驾驶客车近一个月期间,客车车主万某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未将梁某个人资料报登记备案,冯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对此毫不知情,也未对从业人员梁某进行过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张某系梁某的朋友,受梁某所邀同行。
梁某驾驶的客车于7月1日送学生至广东未办理包车标志牌。7月3日从广东回程时,未向回程客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事故车辆的车载GPS定位监控系统于2011年6月25日损坏,万某和冯某均未能及时发现该车监控系统损坏。
经鉴定:客车与货车制动、转向、行驶系统未发现事故发生前存在明显的缺陷及故障。
《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客车司机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等53人无责任。
原文观点:万某、冯某两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文观点;两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过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冒险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显然该罪的主体一般是生产作业一线的工作人员。万某作为车主,冯某作为旅游公司负责人,两人都不在现场,都没有指令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占道停车下客,故不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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