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美在于简单(二)/肖佑良(8)
原文观点:田某、郭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文观点:田某、郭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负责事故发生地消防安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查明事实,引起火灾的原因是电器故障引发的,这种情形是无法预见的。旅馆无证照营业是实,然而办不办证,有没有被及时取缔无证经营行为,都与发生火灾没有直接关系,也谈不上有间接因果关系,故田某、郭某的行为与发生火灾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需要查明:火灾发生地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负责辖区消防安全检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没有玩忽职守行为。如果负责消防安全检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有玩忽职守行为,不及时查处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且这次火灾发生又与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有关,那么这些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要对事故的发生负责。本案火灾发生地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不清楚,是否存在消防安全玩忽职守的行为不清楚,故侦查工作犯了方向性错误,无法定罪。
案例十一,2012年1月,陈某受彭某邀约,二人商量决定采取冒充铁路建设工程单位物资供应处业务员的方式,假借与他人签订采购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以需要付定金为由,要被害人提供信用卡账号,进而利用采集器、读卡器、电脑等设备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进行伪造,并准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钱财。后彭某又邀约鲁某参与帮助作案,指使鲁某冒充单位财务人员给被害人打电话,谎称合同定金通过银行汇款己到账,并将伪造的电汇凭证传真给被害人,可向银行查询。被害人输入信用卡账号和密码查询时,陈某和彭某通过专用的设备获取密码,然后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在银行取款。在2012看1月至4月期间,陈某、鲁某、彭某先后窜至全国各地市,采取上述方式作案19起,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
原文观点:本案是牵连犯,方法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目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卡罪,从一重罪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文观点: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冒充物资供应处业务员,假借要与他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以要付定金为由,让被害人提供信用卡账号信息。尔后又谎称定金已付,让被害人输入信用卡账号和密码查询。在查询时,行为人通过专用设备获取被害人信用卡的密码。获得被害人信用卡信息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取走被害人信用卡内的钱款。这个过程表面上看似与签订合同有关,实际上行为人犯罪对象指向被害人信用卡内的存款,与签订、履行合同没有直接关系,所骗财物与合同没有直接关联,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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