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优选任”何时休? ——读《上海任命首批司法改革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几许思考/fazhi1234
“择优选任”何时休?
——读《上海任命首批司法改革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几许思考
摘要:法官与助理的实质仍是庭长与审判员关系的翻版。审判辅助人员如同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诸多法官。上海的改革仍是以审批者、不亲历者为核心的审判事务模式。现存法官可以分为具有行政管理权(领导职务)的法官和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法官,司法问题主要集中在后者。上海改革的红利和变化主要集中在前者。对后者而言,工作机制、业绩评价体系等基本工作生态如同当前。这种情况下,择优选任显然不能让人放心,应引起我们对司法问题更深入和更细致的思考。
正文:
该报道有以下文字:
“据悉,改革后,新招录的通过司法考试的司法人员见习期满后,直接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助理,助理任满五年,就可以择优选任为法官、检察官,选任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法官、检察官助理根据工作年限,由低到高依次设置五级至一级五个等级,五级至一级助理均实行按期晋升。与原来的职业发展路径即书记员先到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再到审判员、检察员相比,改革后年轻同志的成长路径更加畅通。通过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给广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这里我们能读出改革的思路或办法,即改革后法官是从审判辅助人员中选任。选任的原则是择优。但是这不是实际问题,实际问题是什么呢?
第一、改革后可以确定法官的基本工作机制是法官加助理模式。工作机制几乎决定了一切,所以,我先分析工作机制。也就是说改革后所谓的“法官”都是有助理的,好比现在的庭长都是有助手的(通常没有哪个业务庭只有庭长一个“光杆司令”)。我们知道现存问题与庭长领导,审判员办案,违背审判亲历性有关;也与庭长审批,审判员不独立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有关。改革后,“法官”都有助理,请问如何能让“法官”不做领导,而让助理不去办案,从而改变审判不亲历的弊端;又如何能让“法官”不审批,让助理有办案权,从而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如果这些都没有问题,那么现在的庭长与审判员之间的事务关系有什么问题呢?我们何必去改革呢?如果这些都是问题,我们的这种改革改变了什么呢?
目前庭长与审判员的事务关系可以一分为二来看待。有的情况,庭长的行政管理权相对规范,从而审判员的审判权相对充实,这种情况下审判员的能动性和审判才华展露的平台也较为充分。另一种情况与此相反,庭长的审批权和其它审判事务管理权膨胀,极大的压制了审判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后者的审判权名存实亡,只审不判,凡事必请示,如同傀儡。对于现存事务关系的这两个方面我们应扶植前者打击后者。也所以,成功的改革模式其实不需要古今中外天南海北的去比较和设计,它本就蕴藏在旧事务之中。我们以前者为基点,厘定行政管理权和审判权,观察前者的事务模式,进而彻底解放审判员的审判事务权,必然提出转变庭长职能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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