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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选任”何时休? ——读《上海任命首批司法改革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几许思考/fazhi1234(2)
但是,上海的改革方案是怎么一回事呢?现在的庭长称为“领导”,其助手是庭上的“审判员”和“书记员”。改革后,“法官”不能叫“领导”,但是基本可以享有现在领导所拥有的一切,而其助手不再是“审判员”,而是包括审判员和书记员在内的一切人等都改头换面称之为“审判辅助人员”。然则,两者之间的实质事务关系并没有改变,从而审判不亲历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基本问题没有改变。它恰恰好像是重点维护了旧事务中保守的一面,肯定了庭长与审判员现存事务关系中的后者。
因此,法官加助理的工作机制是以审批者、不亲历者为核心的审判事务模式。所谓突出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这句话的语境其实是对法官行使审批权者和听法官汇报的不亲历者的审判核心地位的否定,然则,上海模式在意图改变这一现状时,又肯定了造成这一现状的秩序关系。因此,现存主要问题不会改变而是要依然存在。
第二、现存法官中的大部分仍将没有业绩评价体系。
根据四五改革纲要,我们要建立法官的业绩评价体系。但是,届时的“法官”非现在的法官,因为法官员额制将使现存的法官群体之大多数演变为审判辅助类,届时我们仍将没有审判辅助人员的业绩评价体系。也就是说,现存法官中的大多数在改革后尽管还能从事审判辅助类工作但却没有业绩评价体系。这意味着什么呢?
就目前中国司法情况而言,我们最缺少的并不是领导的业绩评价体系,而是审判员的业绩体系,最关键的是我们如何选任优秀的审判员做庭长。在这个环节上,我们最缺少科学业绩。不管什么原因如果当上庭长,那么,这个岗位在现机制上是可以充分发挥审判才能的“法官”职位。如果优秀的审判人才得以任命为庭长,那么,现有机制基本不会对其审判才能造成压制。如果所有的审判人才都能得以任命为庭长以上的领导职务,而庭长以上的领导职务也基本都被优秀的审判人才包揽,中国的司法也将基本没有问题。但是,这怎么可能?我们的现状是很多审判人才任命不了庭长。在审判权依附行政权的机制下,没有行政领导权的审判人才其审判才能难以如数发挥;另一方面,我们任命的很多庭长不具有审判才能,在行政权可以有效左右审判权的机制下,这部分外行领导给司法事业的发展不断制造困难。然而,这些现状与很多因素有关,不是一日生成,也不是一下子能扭转,但是我们的问题还是很清楚:
它首先是非领导职务的审判人才(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法官)难以人尽其才,其次是处于领导地位的“法官”(有行政管理权)在其位不具其才。
我们应以前者为重点,即以不具有行政管理权,行政上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优秀法官如何快速成长并人尽其才为重点,视其为当前中国司法的一个基本问题,看作是制约中国司法事业发展的人事“瓶颈”。如果我们从庭长与审判员现存事务关系中积极的一面出发打造成功的工作机制,我们转而会发现这一机制同时能包容处其位有其才的具有领导职务的法官审判才能的发挥。那么,处其位不具其才的庭长怎么办?很简单,转变其职能为纯行政管理岗位就能使其才与其位相适应。这可能更接近一个让所有人都能人尽其才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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