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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选任”何时休? ——读《上海任命首批司法改革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几许思考/fazhi1234(3)
这些人,也就是非领导职务上的,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审判人才这一群体,需要科学的工作机制以促其人尽其才,也需要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以便量化其审判能力,为各种人事变动提供科学依据。而处于领导职务上的庭长院长这一群体,并没有这些强烈的需求。故现存法官可以分为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法官和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法官两个群体。我们所揭示的问题,比如司法行政化,比如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也主要集中在后一群体,即那些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审判人才身上。但是我们的改革却是改前者的机制,同时为前者建立业绩评价体系,“本该打狗,你却去赶鸡”,可谓“不针对问题”,或者说不针对“实际”问题,改革针对的问题可能是主观的或不切实际的。如果改革不涉及这两个问题,它也就没有打通当前司法发展的“智障”。改革后,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以及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和国家职能是否会发生显著变化,我们大约可以较有把握的预知。
上海改革后,上已分析,法官和助理之间的事务关系相对于庭长与审判员之间的关系并无实质性改变,所以,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审判人才在改革后其“工作机制”将没有实质性变化。同时,我们虽有法官业绩评价体系,但是没有审判辅助类人员的业绩评价体系,因此,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审判人才往往会因为被划归为审判辅助类,从而没有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
在工作机制不变,业绩评价体系也仍如当前的情况下,所谓的“择优选任”会是什么样呢?与目前从审判员中择优选任庭长之“择优选任”会有不同吗?而且受员额制的限制,五年后法官助理不可能大面积的任命为法官(法官和审判辅助类人员的分类所形成的体制使然),很多审判人才将受制于体制而不能独立办案,这当然是对人的自我才能的压制(当然,如果法官开明,助理也可能独立办案,这不过是两者关系中积极的一面,并不确定;而法官权力稍一膨胀,助理的才能即会受到全面压制)。同时,因为助理很多,法官很少,“竞争”不可能不激烈,而业绩评价体系却没有,工作机制如同当前,那么可以想见择哪个“优”任命法官基本可以完全取决于最适合做法官的资质以外的东西。这种情况在我看来,标志着司法改革的根本失败。
所以,择优选任这一正确的目标不可能有正确的结果。或许我们还会面临当前的问题:审判辅助类人员中很多审判人才任命不了法官独立办案,而很多任命为法官的人不具其才。进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违背亲历性等基本问题还将存在。
因此,这样的改革属于折腾。我们应当改变机制本身,而不是将庭长与审判员的关系演变为法官和助理的关系。我们应当打造法官的工作机制,让这一机制既适用于不具有领导职务的审判人才,也适用于具有领导职务的审判人才,让目前所有岗位上的审判人才都能归于改革后的这一机制下人尽其才,而不是让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审判人才去做审判辅助人员继续让其不尽其才。在我看来这样的机制一定是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彻底分开,一定是法官有书记员却没有助理,一定是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井水不犯河水。当然也一定是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地位,但却不是目前以此为标榜的改革方向和思路所实际能到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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