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优选任”何时休? ——读《上海任命首批司法改革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几许思考/fazhi1234(4)
实现所有这些目标的路径也很简单,那就是在现有机制基础上,扶植庭长与审判员事务关系中积极的一面,巩固这一积极的一面促其成长为事物的全面,进而转变庭长职位的职能为纯行政岗位。这样势必根本改变庭长与审判员之间的事务关系,必然突出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如果案多人少,就增加法官员额,却一定不能给法官加助理,以保证审判权审与判的统一和审判的亲历性。如果这样,我想可能更有把握接近或打造成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所以,“择优选任”这种几乎不可能有任何问题的正确思路在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面前已经几乎不可能成为司法事业成功发展的具体方法。
从该报道能看出,此次任命的法官助理都是书记员出身,而且通过了公务员考试,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并且见习期满 。可以说已经是择优了。他们尚且还需要五年的时间才能任命为法官。而且,五年后他们也并不是都能任命为法官,因为法官是有员额限制的。那么,具备司法资格的人可能要长时间不能行使完整的审判权。要我说年青同志的成长路径依然不畅。
如果结合所有新任法官首先由基层法院做起这一制度,我以为就基层法院的基本情况而言,上述制度应当改革为:一年见习期满即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对于执业律师或法学教学科研人员一经录用,见习期内即可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一年期满即可任命为审判员。这就是基层法院法官正常的成长路径。也就是说如果有司法资格,经两年的审判业务实践即可任命为审判员完全独立的行使完整的审判权。而且,书记员和法官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职业,所有法官均不必要从书记员做起。我们可以由老法官带年青法官,但是一定要一开始即赋予其法官思维和视角,不能从书记员做起。而且这个工作可以在见习期内完成。一旦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即应赋予其权力和责任,任命为审判员后则应完全按照法官的权力和责任对待之,这才是年青法官成长的较为畅通的路径。也是当前司法事业得以快速发展的人事选择。
按照上海模式,必然是五年内机制还是旧机制,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没有,五年后仍然是旧秩序的重复,这种状况定然不利于年青法官的成长,特别是年青有为审判人才的成长。而不能调动审判人才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机制,又如何促成司法事业一日千里,如日中天呢?如果不能调动最广大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我们怎么可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所以,上海模式之择优选任,是对已经择优选任的助理法官再择优,是对审判人才的折磨。而且,在其背后工作机制、业绩评价体系等司法问题依然得不到根本解决,从而审判事务上的行政化、审判不亲历等现存问题还将成为基本问题,那么,这个择优选任是不是应该引起我们对旧思维和司法旧秩序的根本反思?我们多少问题都隐藏在像择优选任这种办法和思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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