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于伏海
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
第七章 胜诉的银行与败诉的珠宝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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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未依照约定核对签名的后果
今天这个案例主要是讲给珠宝店的,但是仍然跟银行有关,只不过,本案中的银行因为跟珠宝店签订了一份非常专业的服务协议,才使得银行避免了承担巨额损失的巨大风险。而珠宝店因为其员工挣钱心切,未严格依照合同办事,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导致珠宝店成为本案的被告。
事情还得从2011年讲起。
郑先生是广东江门人,在当地开有一家珠宝店,是为郑家福珠宝店(化名),珠宝店生意不错,为了方便消费者,2011年2月15日,郑先生和一家银行合作,为自己的珠宝店安装了银行刷卡机,为此,珠宝店和银行签订了一份《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该协议有一个附件叫做《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条款》。银行告知珠宝店及其店主郑某,必须依据上述协议使用刷卡机,银行工作人员还专门为珠宝店划出了几条重要的条款: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时,必须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各项规则,认真审验银行卡、信用卡等,认真核对卡号,仔细核对辨别签名,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应与信用卡签名条预留的签名一致,还得玉消费者预留的姓名拼音相符,如果卡号背面没有签名、签名不清楚或者签名被涂改的,特约商户应该拒绝受理。
此后银行还安排员工对珠宝店的员工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培训,珠宝店对此进行了书面确认。
装上刷卡机后,珠宝店的生意果然更加旺盛了,一些不习惯带现金的消费者本来不买东西,最后经过店员的极力推销,也通过刷卡买这买那,就这样过了很长一段时间。
2011年12月10日,珠宝店接到银行电话,电话里说,郑家福珠宝店有17笔刷卡交易出现问题,持卡人否认这些交易,涉及金额共117447.2元,银行通过审查确认这是一起金融诈骗行为,已经如数退还持卡人;现银行已经报警,案件处在侦查之中;珠宝店应赔偿银行117447.2元及其利息。
通话结束后,珠宝店认真核查了这段时间的刷卡凭条,并未发现什么问题,于是就拒绝了银行的要求。
2012年1月,银行前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了郑家福珠宝店。
诉状写明,珠宝店在受理消费者刷卡交易时,未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使得他人使用克隆的信用卡成功刷卡交易,这些交易记录的书面凭证上的签名和持卡人在银行卡上的签名和预留给银行的签名明显不一致,通过肉眼就能辨别,珠宝店明显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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