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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三)/肖佑良(10)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诈骗金额达100万,李某应得回扣8万元,至少应处十年以上刑罚,量刑明显失衡。考虑到电信部门话费结算迟延是案发的主要原因,应当考虑给予行为人以特别减刑待遇。

11、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特约嘉宾: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伟明(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徐志涛(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
于徐东(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案情:程某酒后驾驶其私家车发生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后果。事故发生后,程某立即给自己弟弟家打电话,要求自己的弟弟赶来替自己顶罪。但是,程某的弟弟当时也喝了酒,于是程某让弟媳张某立刻赶到现场顶替。张某认为程某的车辆有保险,如果酒后肇事保险公司便不会予以赔偿,为了使程某的肇事车辆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张某便赶到事故现场假冒肇事者。程某的朋友李某当时当时正开车尾随程某车辆行驶,看到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时张某赶到事故现场后,程某要求李某向公安机关作证时说肇事者为张某。李某出于哥们义气按照程某的要求向公安机关作出张某为肇事者的证言。公安机关遂对张某以交通肇事立案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伪证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专家意见:汪建成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认定逃逸情节;黄伟明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于徐东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徐志涛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观点:本案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逃逸情节要求逃离现场不救助伤者,本案不存在这个情节。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犯罪人以外的人,不能自己包庇自己,故不构成包庇罪。交通肇事犯罪之后,指使他人作伪证以逃避罪责的行为,既不是交通肇事行为的自然延续,也不是交通肇事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无法为交通肇事罪所包容,此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应当单独定罪。

12、国家工作人员居间介绍并收受回扣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特约嘉宾: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炳生(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卢勤忠(《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副主编、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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