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三)/肖佑良(12)
13、司法人员私自出具裁定书帮助他人牟取不法利益应如何处理
特约嘉宾:俞树毅(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荣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卢永红(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
李宏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案情:2003年以来,个体运输司机魏某、齐某等6人为了免缴车辆养路费,多次宴请并馈赠烟酒给某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庭长郭某,要求郭某弄几份扣押车辆的民事裁定书以办理车辆养路费报停手续。郭某接受请托,授意魏某、齐某等人制作假裁定书所需要的材料。郭某依据假材料,虚构案号、申请人及请求事由,安排书记员制作了法院扣押车辆裁定书五分,魏某、齐某等人将上述民事裁定书送到交通征稽所办理了养路费报停手续,合计违法逃避车辆养路费8万余元。郭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
专家意见:俞树毅认为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刘荣芳、卢永红认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李宏英认为构成诈骗罪。
笔者观点:郭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郭某滥用职权出具法律文书的行为,本案尚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郭某没有参与魏某、齐某等人诈骗犯罪的预谋,也没有参与诈骗行为的实施,但郭某明知他人诈骗意图而实施了出具虚假文书的帮助行为。即便出具虚假法律文书的行为本身构成滥用职权罪,也是成立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14、镇民政干部跨县“扔乞丐”致人死亡如何处理
特约嘉宾:王志祥(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
案例:2007年6月29日,安康市有关领导要来宁陕县广货街镇检查卫生和安全生产,该镇民政干部谌某看到街上有一病重的流浪男子,身体极度虚弱,不能行动,急需救助,遂向主管民政的副镇长请示,这位副镇长说“你处理一下”。于是,谌某安排出租车司机姜某和个体户郭某驾驶面包车,将该流浪汉男子扔到邻县柞水县。姜某、郭某开车行驶致柞水县营盘镇境内的102省道黄花岭的隧道处,将该男子遗弃在隧道内的台阶上。二人返回后,将处置情况告诉了谌某。30日下午3时许,该流浪汉被发现死在隧道口。经法医鉴定,该男子系因感染诱发心肌炎心力衰竭死亡。谌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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