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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三)/肖佑良(13)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遗弃罪;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
专家意见:王新环、王志祥认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时延安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笔者观点:本案谌某构成滥用职权罪,而不是玩忽职守罪。谌某发现流浪男子病重急需救助的情形下,不履行职责积极救助,此节事实因社会保障不足等客观原因可免其责任,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的这种抛弃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一般不认为存在有因果关系。然而,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谌某明知流浪男子的病危状况,仍然安排他人将流浪男子扔到邻县去,第二天便发生了死亡结果。此事件经媒体曝光后,严重损害政府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谌某超越职权范围,随心所欲地抛弃流浪汉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15、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特约嘉宾:刘明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颖(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牛正良(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处长)
案例:2005年2月至2007年8月间,某公证处公证员赵某在办理朋友所介绍的申请人的公证过程中,违反公证程序,在没有认真核查相关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出具多份《委托代理》、《继承权证明》等公证书,致使其所公证的7套住房及商铺分别被他人冒名出售、被当作“遗产”继承转卖或者抵押给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造成了相关权利人和单位经济损失共计300多万元,并引发多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证处为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一种意见认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专家意见:刘明祥认为是故意的,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是故意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赵颖认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牛正良认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笔者观点: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渎职罪。公证的实质是一种证明行为,本身并不是一项行政管理工作,而是一项社会服务工作。尽管该项社会服务工作具有国家的性质,但毕竟不是国家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公证机构依法成立,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不符合渎职罪的主体要件。公证处也不同于社会上的中介组织,而是名符其实的国有事业单位。赵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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