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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三)/肖佑良(5)
2006年3月,因其他经济纠纷,国有公司被起诉承担连带责任,遂委托张某代表国有公司参加诉讼。张某利用去国有公司办公室在授权委托书上盖章的机会,在另外一张空白信笺上骗盖了国有公司的公章。同年5月,在债务到期前,张某利用私自留存的盖有国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信笺,冒用国有公司名义向李某出具了担保书。借款到期后,由于集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李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担保合同有效,国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偿还集体企业债务。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专家意见:顾永忠、刘慧玲认为不构成犯罪;刘仁文认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笔者观点:这个集体企业名为集体,实际上是国有公司出资的,且集体企业的员工也是国有公司的员工,是一套人马二块牌子,名义上是集体企业,实为国有公司的子公司。从100万债务的源头来看,实际只是债务发生了转移,原来是欠银行和工人的,现在是欠李某的。张某违规出具担保书,国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谈不上国有公司存在经济损失,因国有公司本身就有责任承担这种假集体企业的债务,故不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6、银行工作人员以假存单骗用客户存款应如何处理
特约嘉宾:杨建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朱军(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保银(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教研室主任)
案情:丁某系某商业银行一支行市场部的客户经理,负责拉客户来本行存、贷款的市场营销业务。2005年11月,丁某带其邻居高某到其所在银行办理了一笔17万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2006年3月,丁某因急需要筹款购房,想向高某借钱又怕被拒绝,就起意动用高某这笔钱,待该款到期后再归还本息。故对高某谎称,银行存款利息提高了,可以把这笔定期存款提前取出然后转存。高某同意,并请丁某帮助办理。
同月10日左右,丁某联系假证贩子制作名为高某的17万元的存单,并提供了一张自己所在银行的定期存单作为样品。假存单制作好后,丁某花600元钱买下。同月13日,丁某陪同高某到银行办理提前取款转存手续。丁某要来高某的原存单,要高某提供户主本人身份证并输入取款密码后,让高某在远离柜台的椅子上坐等。办完提前支取手续后,丁某对柜员工作人员谎称,客户暂时还没有考虑好存什么储蓄品种,先把钱取出来等想好再存。接着,拿出自己的一本存折,让柜台工作人员将17万转入该存折。之后,丁某将事先伪造的假存单交给高某,谎称转存手续已经办好,将高某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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