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三)/肖佑良(6)
事后,丁某将17万元分批支取使用。但没有想到高某在假存单未到期之时没找丁某帮助就直接到银行要求取款,结果发现存单是假的。当即,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找到丁某,丁某承认该款是自己使用,随后退还了17万元本息。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丁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
专家意见:唐保银、朱军、杨建民认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笔者观点: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非法占有并不要求行为人永久非法占有,一定期间内也可成立非法占有。丁某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理由是丁某伪造存单是为了遮人耳目,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一部分,并无让伪造的存单进入流通环节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企图。丁某最初的设想是存单到期日从高某手中收回假存单并退回赃款的,不然的话事情就会败露,然而丁某未料到高某提前支取而案发。丁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丁某也不是利用伪造的金融凭证直接骗取高某17万元存款的,而是骗取之后才交付假存单遮人耳目,故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7、向多人“借”巨款不能归还应如何处理
特邀嘉宾: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守民(四川成都市律师协会会长)
余沙(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案情:从2001年起,黎某、李某在既无资金又无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在六年多的时间里,对外以夫妻或者情人身份相称,先由黎某利用其某省公安厅干部身份,主动联系左某、赵某、钟某等16人,向其谎称“李某系某知名品牌酒厂的代理商(李某实际代理的系普通品牌酒),客户主要是全国各地部队,经营规模大,利润丰厚,还能在糖酒会上签订合同”等,急需要大量现金用于周转,以不定期支付3%至30%不等月息为条件,采用打收条和借条形式分别从前述16人处多次短期借款人民币1097.13万元。案发后,黎某、李某归还本金288万元,其余809.13万元未能归还,也不能说明去向和用途。
受黎某和李某鼓动,左某从胡某等38位亲友处高息“筹借”人民币680多万元,并以个人名义高息借给黎某和李某经营酒生意。案发后,左某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大部分借款未能归还。黎苛、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左某的行为,一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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