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三)/肖佑良(7)
专家意见:三位专家均认为黎某、李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左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笔者观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黎某、李某构成集资诈骗罪。从三位专家发表的意见看,反映了我国刑法学界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研究不够深入,并没有精准把握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内在规律。理论研究的滞后,造成实务中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定性出现了严重偏差,致使不少案件判决后引起广泛争议,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案的准确定性,请参考笔者网上发表的《非法集资案应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等相关文章,这些文章将揭示了非法集资案的特征和内在的规律。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中参与集资的出资人,尤其是最终不能被归还本息的出资人,他们之所以把资金交给集资人,主要不是被骗的原因,而是受到许多人已经获得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所致。那些出资人陈述自己如何被骗的说法,实际上是骗不了出资人的,不过是出资人用来推卸自己责任的借口。然而,实务中非法集资案中的“欺骗”被人为地显著地放大了,以至于非法集资的性质都被改变了。
事实上,非法集资案之所以能够顺利地向社会扩散,起决定作用的就是高利息回报的诱惑,欺骗的成分在其中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这就决定了集资人与出资人双方的行为都是带有赌博性质的,非法集资案总体上具有明显的赌博特征,进而可以自然地得出结论,非法集资案中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
从上述案例给出的事实看,总集资规模为1097.13万元,未能退还的资金数为809.13万元,集资期限为六年,月利率为3%,这些数据中的前两项比较,明显不符合非法集资案的客观发展规律,事实没有查清楚,侦查工作存在重大瑕疵。可确定的是,最终不能归还的809.13万元中,绝大部分为高利贷利息,并非出资人的本金。从案例事实看,黎某、李某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成立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很小。
8、贩卖盗版光盘应如何定性
特约嘉宾: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孟栓(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专题研究处处长,检察员)
张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
案情:周某于2004年3月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了北京某音像中心,并取得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间,周某在某超级市场内贩卖盗版光盘,并于2007年12月15日,以每张人民币15元的价格向昆某销售DVD光盘5张,向黄某销售DVD光盘3张,被当场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同时从该音像店内起获DVD光盘10934张,经鉴定,其中849张为侵权复制品,10093张为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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