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2014年司法考试一道选择题的错误/肖佑良
详解2014年司法考试一道选择题的错误
今年司法考试试卷(二)中选择题第十八题:乙(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乙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乙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甲保管银行卡。数月后,甲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选择项分别为:A.信用卡诈骗罪;B.诈骗罪;C.盗窃罪(间接正犯);D.侵占罪。公布出来的答案是D。
笔者认为答案D是不符合事实的,产生错误的原因是事实不清。这个侵占罪的答案肯定是命题的人通过法理论证得出来的。这个案例再次证明,采取法理论证的方式对疑难案件定性是很容易出错的。本文将用直接定性的模式来解决这个案例的定性问题,这种模式要求在熟练把握刑法条文的前提下,抛弃所有的刑法理论,始终把注意力集中在案例事实上,从案例事实中直接提取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一直到定性问题完全解决为止。
这个案例涉及到银行,必须要考虑银行在案例中的角色。自从银行电子化、自动化、网络化之后,刑法学界对于电子银行的研究是个软肋,至今都没有弄明白现代电子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在形式上,现代电子银行与传统的银行有很大的差别,银行业务的处理,过去完全是由自然人处理的,现在完全(ATM机)或者主要(柜台)是由电脑处理的。然而,在本质上,现代银行与传统银行是完全一样的。因为电脑完全是模拟传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和行为进行工作的。人是基于判断而工作的,代表银行管理者的意志;电脑也是基于判断而工作的,同样代表银行管理者的意志。详情请参考笔者网上发表《银行电子代理人与机器被骗》一文。
银行电脑系统代表银行的意志,24小时随时为客户提供银行服务。银行服务形式上表现为存款或者取款,实质上就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即时交易行为。传统银行是人工服务,将存款、取款视为双方交易行为,还比较好理解;现代银行使用电脑提供银行服务,客户与银行双方的交易行为,就不好理解了。原因是大家误认为电脑是机器,不能代表银行的意志。实际上,电脑作为智能机器,是可以代表银行意志的。ATM机提供的银行服务,其实ATM机就是以银行电子代理人的角色与客户进行交易的。
当客户持卡到银行办理存款或者取款时,无论是在ATM机上办理,还在银行柜台上办理,银行都不核实持卡人是不是开户人的。刑法学家们认为银行柜员具有核实持卡人的职责,事实并非如此。无论开户人是谁,只要持卡人在银行办理了存款取款业务,银行都视为实际持卡人办理存款、取款业务。持卡人不是开户人的情形在现实中并不罕见,使用他人的银行卡,从使用人存入第一笔存款时起,银行就视银行卡的使用人为实际持卡人。这也是很好理解的,因为存款人将钱存入银行后,双方就建立起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是债务人,存款人是债权人,银行卡中的存款自然是存款人的而不会是开户人的,卡的作用仅是作为存款人与银行双方交易的媒介。由此可见,实际持卡人与名义持卡人(开户人)不一致时,不会改变银行卡中的存款是实际持卡人(存款人)所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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