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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点评《最高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八)/孙斌(2)

从立法效力来看,最高法院通过审判委员会颁布的司法解释其效力上应当等同于部门规章或者高于部门规章,相关省市只能通过颁布地方法规来扼制该规定在本省市实施。这样做一方面是工伤保险基金的压力,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这一规定与全国社保部门日常操作的差额补偿方式相抵触。一旦有个别省市出台此类地方法规,将不可避免影响其它省市陆续出台地方法规扼制双倍赔偿。

为避免这种如果情况的出现,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应考虑社保部门日常操作的差额补偿方式出台相关细则来解决司法部门与社保部门在该问题上认识的不同。

就本条规定而言只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排除在外,等于说医疗费用只有一张发票不能报销两次而排除。这一规定实际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12号)内容基本一致。本款规定的出台将促成双倍赔偿社保行政案件大幅度增长,这一点应当是最高法院事先预计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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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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