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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最高人民法院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于伏海
请最高人民法院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于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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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笔者接受广州某建筑公司的委托,前往最高法院为其申请民事再审,一共两个案件,但原对方都是广州另外一家建筑公司。
到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后,笔者先去发表处领表,领了表,填好上面的各项信息后,要到另外一个窗口进行登记,不知道为什么,昨天下午进行登记的窗口上写的是“受理申请国家赔偿”的窗口,堂堂的最高法院居然连这点工作都做不好,真不知道这里的人能不能审理好各种案件?
在排队等候过程中,从另外一个窗口过来一个工作人员,对着扬声器喊道,第10窗口也可以登记,刚刚第10窗口还是发放表格的窗口,一句话就变成登记的窗口了,在我印象中,哪个法院都没这么乱,申诉立案登记都搞成一锅粥,希望周强院长能够好好整顿一下。
笔者一听到第10窗口也可以登记,就立马第一个冲过去,笔者先把其中一个案卷的材料递给了这个窗口的工作人员。
这个案子是这样的。原审原告跟原审被告1990年11月3日签订了一个建筑方面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要支付原告多少钱,当然还有别的条款,这里不详细叙述。协议签订后,原审被告没有按照协议办事,双方一直进行交涉,但最终无果,原审原告就于2007年12月11日前往广州越秀区法院起诉,依据法律,本来应该在受理后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结案,但是越秀区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才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原审原告败诉。
拿到判决后,原审在规定时间内去广州中级法院上诉,广州中级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原审原告于是就向广东高级法院申诉,广东高级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裁定,指令广州中院再审本案,因为该案是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的案件,所以,该案适用原民事诉讼法。
广州中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了该院2011年11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
原审原告仍然不服,于是就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不管。
2014年8月,原审原告找到笔者,向笔者咨询可否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笔者先考虑时效的问题,依据原民事诉讼法,笔者告知其可以到最高法院申诉。2014年9月下旬,原审原告给笔者寄来了申诉材料,2014年9月29日,也就是昨天,笔者前往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于是就回到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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