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最高人民法院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于伏海(2)
笔者把材料递给第10窗口职员时,该职员看了两三分钟,然后告诉笔者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这个案子,最高法院不能受理,只能前往检察院抗诉,笔者问其到哪个检察院申请,该职员不予回答,我又告诉其已经去过检察院了,检察院置之不理,只好到最高法院,该职员说,他只是进行登记的职员,他也没办法。笔者要求其出具不受理告知书或者相关建议书,该职员予以拒绝。
随后,笔者又拿出另外一个案子的材料,这个案子是这样的,原审原告起诉原审被告,要求其归还一定面积的解困房,该案2013年8月30日越秀区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败诉,2013年11月20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原告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的第10窗口职员看了该案的案卷后,说这个案子可以受理,等一下拿着表格先去三楼等着面谈,于是就开始敲键盘打材料,打着打着,突然又告诉我说今天最高法院管广州案件的法官不在,这个案子最高法院也管不了了,也只能到检察院抗诉了。呜呼哀哉,这就是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
笔者不清楚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窗口职员是不是学法律的或者有没有学过法律,笔者也不知道这些人姓什么叫什么,笔者到很多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办事,这些法院的办事职员身上都会挂一个胸卡,上面写着他的名字,但是,最高法院的职员就很神秘,不管是律师,还是别的当事人,都不知道其尊姓大名,如果冒昧问他们一下,他们根本就不会回答,不知道这些人是心虚,还是什么?
闲言少叙,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请各位读者仔细阅读一下本法条一开说的这句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注意,这里面的“可以”二字: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里面,用“可以”来表达权利,用“应当”来表达义务。
“可以”的意思就是“有权做某事或者有做某事的权利”,有权做,也就意味着有权不做,比如张三可以跟李四结婚,意味着,张三也可以不跟李四结婚。有许多法条都是用“可以”来确立人们的权利的,当然有的法条是用“有权做什么什么或者有做什么什么的权利”来确立人们的权利的,比如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是不是当事人必须得委托代理人呢?当然不是了,当事人如果不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是不是就不能去法院起诉或者出庭应诉呢,当然也不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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