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最高人民法院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于伏海(3)
如果法条里出现了“应当”二字,那意思就跟“必须”一样,有的法条干脆就用“必须”二字来规定某种“义务”,有的法条是用“有义务做什么什么”表达。比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根据本条,如果法院是在回避申请提出三天后作出决定的,那就是违法了,违法要承担相关责任。再看一个用“必须”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总之,法条里出现了“必须”,意思就是人们不这么干不行,不这么干就违法,甚至犯罪。
总结一下,法条里面如果出现“可以”,那就意味着人们“可做可不做,可为不可为,不做不为也不会违法,也不会有事”,更重要的是,一旦法条出现“可以”,那就进一步意味着人们又多了一项权利,又多了一个选择,而且,绝不能因为人们多了一项权利,别的权利就丧失了。
我们回头看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项权利,但对法院来说就不是权利,更不是权力,也就是说法院不可以要求当事人必须去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只能提提建议,而法院的建议,当事人有权利不予接受。总之,要不要到检察院申请抗诉,决定权不在法院手里,也不在检察院手里,更不在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窗口职员手里,决定权只在于当事人自己,当事人觉得有必要而且信得过检察院吗,那可以去申请,当人觉得没有必要或者知道当地检察院腐败透顶,去了也白去,那可以不去申请,当事人如果不去申请或者去申请而检察院置之不理,都不会影响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
民事诉讼中,不管案件在当地高级法院进行了什么样的审理,一旦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就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该法条,那就的准予再审,如果不符合,那可以驳回其再审申请,最高院绝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剥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最后,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不要跟路边摊一样,现在许多路边摊都进化到可以为顾客开发票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不管受理不受理案件,都不给出具诉讼文书,连路边摊都比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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