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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原则及方法/张长海律师
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原则及方法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自从2009年发表《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困局及对策》一文后,我在以后的四、五年来不断的接到国内同行先后数十次的电话联系和电邮。询问《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困局及对策》一文中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询问此类醉酒犯罪案件在辩护时如何进行醉酒精神病法医鉴定前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调查材料如何撰写才能符合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机关的要求,以及该类案件具体操作上的原则、细节等问题。在此,根据本人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及本人对此类问题的理解,一并答复如下。并根据本文的内容要点,命名为《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原则及方法》。
一、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一个原则。
就是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工作“不要进行无罪辩护的原则”。
此原则的法律依据就是《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此款,任何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必须在醉酒犯罪以后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只要你所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论具体的情节有什么变化,不论你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中得到什么鉴定结论(包括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你在实际的辩护中都不能进行无罪辩护。
这样做的原因如下:
1、辩护律师进行“进行无罪辩护”,将与《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这条规定正面相撞和对立。首先在法理上将自己至于被动不利的境地,更不利于自己为当事人整个辩护工作的继续进行和开展。在国家立法机构对《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进行修改以前,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念头连想都不要想。
2、辩护律师进行“进行无罪辩护”,必将直接与审判法庭对立起来,与公诉机关对立起来。致使你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准备的一切辩护观点和内容,会被整个法庭法官、检察们置若罔闻,听都不愿意听,更何来采信多少一说。
3、辩护律师进行“进行无罪辩护”,必将直接与该案件的受害人家属、朋友等等统统对立起来,他们及其他们的家族和所有的社会关系及其他们所能够影响到的的人,都会千方百计的为该案的审判工作设置障碍。使你的辩护工作举步维艰,寸步难行。
所以,辩护律师在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时,无论从任何角度出发,都不能“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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