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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原则及方法/张长海律师(6)
那么,这一部分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属于什么状态呢?要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规定的“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诊断标准和刑事审判实践经验来判断,
根据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经验,在醉酒后的犯罪中,只要没有找到证据证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以醉酒掩盖犯罪或伪装成醉酒进行犯罪,而企图逃脱刑罚惩罚的证据的话。那么这部分醉酒人犯罪在主观方面同样应为间接故意的犯罪故意。就是醉酒人明知醉酒后可能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的后果,而放任自己喝醉,从而造成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后果。而在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中,放任发生犯罪后果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主观故意应为间接故意。
根据我国刑事审判实践,对间接故意的犯罪人在量刑上与直接故意的犯罪人是有区别的,一般都要在量刑上有所从轻和减轻。因此,我们要建议法庭对这一类醉酒犯罪人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和量刑上要予以慎重和区别对待。
最后,要说的是,根据我国刑事审判实践,在醉酒后的犯罪中,还有有极少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属于以醉酒掩盖犯罪或伪装成醉酒进行犯罪而企图逃脱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对这极少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醉酒犯罪行为,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对他们只能够按照直接故意犯罪进行辩护。
四、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时,律师所需进行的个人醉酒犯罪前饮酒现状、历史、家庭遗传病、个人身体状况等等状况调查的实质。
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时所需进行个人状况调查的实质是:就是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收集、补充其本人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的病历。
这是由于我国有关精神病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这个特殊国情就是:一是有关精神病的医疗和治疗的相关知识在我国普及率极低。二是由于以上相关知识在我国普及率极低,带来了我国大量的精神病患者就医率极低。所以绝大多数的醉酒精神病人没有就医,没有病历。以精神病中比例最大的抑郁症为例,根据“2009年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上一篇流行病学调查估算,中国抑郁症患者已达9000万。而目前我国抑郁症识别率仅为30%,识别出来就医的患者也只有30%,这意味着抑郁症就医率不足10%。所以,就造成在我们的周围不断的发生因抑郁症而自杀悲剧的常见现象。
而由于醉酒所引起的精神病一说,在目前人们社会常识中更是属于孤陋寡闻的状况。虽然,在世界的范围内,从上世纪四十年代起,醉酒所引起的各种精神异常的状况就已经被科技先进的国家列为精神病治疗、诊断的范围。但是在我国直到2000年,这种醉酒所引起的各种精神异常的状况才被纳入精神病的病名标准和诊断标准之中。可以说,2000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法学类大专院校的学生,才知道醉酒所引起的各种精神异常的状况属于精神病的范畴,更不要说什么治疗了。而2000年以前毕业的医学、法学类大专院校的学生们,在这一点上依旧属于“科盲”的状态(当然不排除这些行业内的专业提高和补课)。同时,由于我国精神病知识的不普及,社会上由于醉酒而患有各种精神病的人根本就不知道如何到医院治疗自己的神经病,更不要说有什么病历了。所以,要想做好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工作,就必须为他们进行个人醉酒犯罪前饮酒现状、历史、家庭遗传病、个人身体状况等等状况的调查,为他们补写醉酒精神病发病及其病情状况的“病历”。以保障他们的刑事诉讼权利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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