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原则及方法/张长海律师(7)
三是我国歧视精神病人的现实和严重后果。
我国在近代历史上曾长期在经济和科技上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因此,在我国由于医学和精神病学的长期落后,在我国社会上还形成了对精神病和精神病人的歧视现象。患者及其家属的“病耻感”,是阻碍患者治疗、诊断的一大“绊脚石”。即便患者已经认识到醉酒所引起的各种精神异常的状况是疾病,是精神病,但由于社会对精神疾病普遍存在歧视和偏见而不敢去面对和接受。很多病人对看普通的精神病科都是很忌讳,不少去精神病院就医的患者宁肯自费的现象,就是怕单位知道,怕家属院的邻居知道。在我国,甚至连骂人首选的话语,都是“你有病(精神病)”。
这种环境下,不要说绝大多数的因醉酒所引起的各种精神异常的状况的人,不知道自己醉酒是属于精神病。就是知道了自己醉酒是属于精神病,也不会到医院去诊断和治疗自己的醉酒精神病。在我的刑事辩护经历中,甚至还发生过醉酒抢劫的某案犯,其家长在聘请我担任律师。在我完成对他的醉酒犯罪前饮酒现状、历史、家庭遗传病、个人身体状况等等状况的调查后,在已经得到法院批准对其进行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的时候,又由于家长的阻挡被迫停止进行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的事情。据该家长说:我娃宁肯坐牢,也不能到精神病院去做鉴定。把我娃鉴定成精神病,我娃以后咋找媳妇。当然,这是极端的案例了。
因此,在我国这种有关精神病的特殊国情下,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想做好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工作,就必须为他们进行个人醉酒犯罪前饮酒现状、历史、家庭遗传病、个人身体状况等等状况的调查,为他们补写醉酒精神病发病及其病情状况的“病历”,以保障他们的刑事诉讼权利得到保护。
五、如何做好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的申请工作。
从我的辩护经历看,现在在辩护过程中申请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的工作,是越来越难了。据我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
1、 律师申请精神病鉴定的鉴定的权利与控方在刑事程序法上严重不对等。
目前,律师申请办案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法医鉴定的法律依据,就是只有《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权和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后,律师可以代表其本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