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原则及方法/张长海律师(8)
总之,在目前的《刑诉法》体系中,律师没有能够与控方对等的,能够独立提起对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的权利。虽然在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中,曾经有过讨论和争论,但是,律师能够独立提起对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的权利,还是没有能够写入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条款中。
虽然,现在的《刑诉法》中,律师没有能够独立提起对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的权利。但是,由于2000年我国制定了最新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使我们律师在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和申请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有了实体法的依据。因此,我们律师仍然不能够放弃在具体辩护中的抗争,不能够放弃我们在辩护中的话语权。最少我们可以通过现有的报告权和辩护权发出我们的声音和辩护意见,为下一次的《刑诉法》的修改奠定基础。
2、抓住一切机会,充分行使我们的报告权和申请权。
虽然我们律师在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是越来越难了,但是,公、检、法三家在对待我们律师的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上,其态度还是有所区别的。比较下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最容易接受我们申请的部门。因为他们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与法院还是有所区别的。而且,在具体公安行政法规中,对律师申请精神病鉴定和其他的法医鉴定,还是有所规定的。我自己经历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做成功的案例也都是通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批准后进行的。
所以,我们律师就要在这种实体法有依据和程序法没有依据的夹缝中生活和辩护。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就不但可以为我们律师挣得话语权,也会为下一次的《刑诉法》的修改奠定相当的基础。我坚信,我们律师真正在《刑诉法》中获得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醉酒精神病司法鉴定提起的权利的这一天不会太远了。
本论文撰写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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