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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范本/张生贵
针对京城中级法院极有份量的《判后答疑申请书》(范文)

判后答疑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x
应变更被执行人:xxx
应变更被执行人:xxx

答疑事项:
因被申请人申请执行“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代理案件形成的特定债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将申请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一案,申请人不服(2014)一中执异字号裁定,以该裁定“违背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司法改变仲裁内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关于强化判后答疑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答疑申请的,受理申请的法院和作出裁判的法院有判后答疑的职责。

具体要求:
针对本案答疑,申请人明确拒绝原承办法官接访,请人民法院安排庭长或庭长指定的人员接访并记录入卷。
申请人要求答疑工作认真负责,不要敷衍了事,接待法官耐心细致、有理有据解答,防止推诿敷衍、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请将答疑情况纳入法院的管理考核范围。
申请人对裁定严重不认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判后答疑,请贵院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因申请人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请贵院将发现的问题如实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对裁定的纠正意见。

具体答疑问题:
一、关于裁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问题方面的问题:
1、案件承办法官凭借什么理由和依据将一个案件拆成多个案件裁定?落裁目的是什么?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理由】:
XXX申请时只提一份书面变更申请,完全系同一执行案件,办案人员只负“居中”审查裁决的责任,不可任意替代申请执行人一方拆案裁决;当事人的申请与答辩系独立于办案人员意识之外的诉讼事项,如果任由办案人员“加工制作”成办案人员主观意志的转化,此举显系违反程序公正和程序法定基本原则。
原审法院随随便便在未经异议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改换当事人一方的同案诉求,任意拆案,裁出多份不同文号的案件,确已构成违法扩权,坚信法官对此项内容的答疑会出现百分之百的缺乏依据。

2、为什么将法律关于“追加”的依据当成“变更”的依据?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理由】:
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份向法院提交《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书》,引用《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规定,法院裁决依据也是《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该77条规定内容是:“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明确规定的是“追加”,前提是“无能力履行”,并非“变更”,原审法院引用“追加”条款,裁定结果却是“变更”,法官为何如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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