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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范本/张生贵(3)

4、原审裁定前为什么没有报经院长审核?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理由】:
依据《执行规定》第5条规定,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必须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本裁定未报经院长批准,违背法律规定。

二、关于事实认定方面的答疑问题:

5、原审为何只之不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理由】:
听证期间,申请人提交了《退伙决议》、《财务结清证明》、《退伙协议书》、《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仲裁机构裁决过程中被执行单位被撤销需需变更被执行单位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xxx关于自愿承担全部责任的声明书》。涉案债权发生时间为仲裁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2013年3月份,此前申请复议人早已退出挂名合伙,债权债务形成时间属于仲裁机构进行实体审理和认定的内容,执行法院无权管辖和审理,如何作出具有法律说服力的解释。


6、原审裁定抛开仲裁裁决重新确认债权形成时间有为什么依据?如何解释同仲裁裁决之间产生的不可调和的裁审矛盾?
7、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附条件”债权问题为何没有得到重视?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意见】:
原审法院通过实体审判方式错误认定债权确定之日,违背客观事实将债权确定时间提前到申请复议人退伙之前。代理合同订立时,法律性质是“委托代理”合同,本身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当出现合同所附条件成就并经裁决后才转换为特定债务,仲裁裁决确定特定债务形成时间为2013年3月5日,法院悖离仲裁裁决另行确定一个与仲裁裁决相互矛盾的债务产生时间,导致裁、审之间产生不可调和的重大矛盾,请原审法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作出纠正。

8、天依律师事务所注销后,申请人是否存在接受财产的事实,依法应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未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有无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官无视事务所注销时债务承担承诺及xxx关于本案特定债务的声明及保证内容,理由和依据何在?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意见】:
申请复议人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债务确定之日前早已退出合伙并调离天依所,退伙及调离时没有债事发生,财务全部结清,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复议人对退伙和调离后发生的债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清算人负责处理,申请复议人不是事务所的清算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注销后,开办人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由开办人承担责任,申请复议人并非开办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关于申请复议人在注销时承诺偿还此项特定债务的证据、不能提供申请人获得天依所注销后的财产的相关证据、不能提供申请复议人为开办人。法官为何替代一方当事人作出违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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