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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专访食品安全律师/熊美琦(2)
  刘新武:我国律师业务目前还是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业务依然局限于诉讼业务,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收入80%来源于非诉讼业务,只有20%来源于诉讼业务。律师在食品行业的业务更多体现在非诉业务,比如对一线工作人员食品法律法规的培训、对管理人员食品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等,都是在法律专业知识与食品专业知识的娴熟结合后才可以完成的,这样,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经营中即被解决而避免发生,给社会和食品企业控制了绝大部分的食品安全风险,也给食品安全律师提供了巨大的业务空间及收入来源。尽管现在从事食品安全的律师极少,还没有相关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从食品行业的规模、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及近几年食品企业受到的惨重损失来看,食品行业长期急需大量具有复合专业知识及经验的食品安全律师。
  方圆律政:在维护食品安全的工作中,律师可能会遭遇什么困境呢?
  刘新武:在维护食品安全工作中,律师会遇到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严重欠缺,仅有的食品安全法是在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突然集中爆发时的应急措施,经过几年的努力,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控制,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由应急阶段转至日常管理阶段,食品安全法在日常管理阶段存在一些脱离现实的地方,不具有实用性,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都不够全面和具体,食品安全民法、行政法、刑法及配套法规严重缺失。法律法规的缺失增加了律师在食品安全法律领域工作的难度。
  其次,食品安全案件社会影响很大,给社会及食品企业造成的损失巨大,但大部分案件诉讼标都很小,这就导致律师费很低,律师参与后的基础费用甚至都无法维持,这些因素的使然也影响律师行业参与这个领域的的积极性及可行性,另外,非诉讼业务又没有开展,企业与律师还没有这方面的合作经验,缺失非诉讼业务的指导及模式,都在摸石头过河之中。
  再者,对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理,目前,会受到舆论及地方政策的影响,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不稳定性和很大的或然性。主要是因为对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理,缺乏具体、稳定、规范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而一些政策性规定都是一些政府系统内部的规定,律师对于这些政策性的规定很难掌握。
  方圆律政:6月23日,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您认为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哪里?
  刘新武: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亮点主要在于增加了惩罚的力度,草案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将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另外,对于行政管理机关的追责规定也是这次修订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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