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专访食品安全律师/熊美琦(3)
方圆律政:在此之前,业界普遍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诸多弊端,您认为这次修订还在哪些方面有待突破?
刘新武:食品安全法确实存在很多需要完善和突破的地方,例如对于食品行业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问题都没有明确细化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最大的缺陷是没有明显区分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故意与过失,我建议对于故意行为直接禁止其在食品行业的从业机会,同时对其采取相关的惩罚;而对于过失行为则应采取各类处罚措施。
另外,对行政管理机关追责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法律强化了行政机关的管理;另一方面,导致已经举步维艰的食品企业陷入无休止的干扰中,因为无关紧要的小问题也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小题大做、责令食品企业停业整顿等严厉的处理。如何平衡类似这些的各种矛盾,需要很多细化的法律法规。
我在“致全国人大1:食品安全行政法之中国梦”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之中国梦”中也曾提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需要细化的内容太多,需要突破的是创立食品安全行政法、民法、刑法,及其他配套的规章制度,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适应日常化食品行业的全面管理,并进一步废除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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