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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现场鉴定的性质和作用/武合讲
田间现场鉴定的性质和作用
武合讲 任晓东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淀100081)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鉴定,是处理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发生民事纠纷的重要证据。在实践中,常因人们对田间现场鉴定的性质和作用理解错误而造成错案。本文以一起以田间现场鉴定结论认定涉案种子是假种子追究种子经营者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案例,对田间现场鉴定的性质和作用予以简析。
案情简介。
MY公司,是四川省绵阳市一家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业公司;经营范围是农作物种子,有效区域是四川省。水稻品种冈优多系一号,1995年经四川省审定通过,审定编号为川审稻55号;2008年5月4日,四川省农业厅发布公告,决定冈优多系一号等品种退出推广。
2008年12月,MY公司与河南省信阳市某个体工商户YJL签订《区域内独家经销合同书》,约定:MY公司销售给经销商YJL冈优多系1号等水稻品种的种子,并向YJL提供农作物种子经销授权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合同签订后,MY公司供给YJL冈优多系1号种子100件,价值65000元。YJL将冈优多系1号种子销售给当地农民种植,出现抽穗过早、生育期短等问题。经被害人申请,2009年7月27日,信阳市种子管理站委托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冈优多系1号田间鉴定,认定冈优多系1号是由另一品种冒充,属假种子,造成种植户直接损失1753504.6元。种子执法行政机关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MY种业总经理范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5000元。该案是单独以田间现场鉴定结论判定种子质量并追究种子经营者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也是对田间现场鉴定的性质认定错误,将技术鉴定与质量鉴定相混淆,使用田间现场鉴定结论错误认定种子质量的典型案例。
一、田间现场鉴定,是专家组向申请人提供技术服务活动的技术鉴定。
田间现场鉴定,是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这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对田间现场鉴定性质的规定。田间现场鉴定,是鉴定专家组接受申请人委托和申请人交纳的鉴定费用,向申请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技术性服务工作。鉴定专家组和申请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委托合同关系。种子管理机构不是接受申请人委托和使用申请人交纳鉴定费用的主体,和申请人之间不形成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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