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间现场鉴定的性质和作用/武合讲(2)
田间现场鉴定是鉴定专家组运用科学技术及专门知识,对种子种植后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方面出现异常的原因或者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技术鉴定活动。鉴定行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是鉴定人的个人行为。田间现场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应对自己的鉴定行为和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二、田间现场鉴定,不是质量鉴定,不能对种子质量作出结论。
田间现场鉴定作为技术鉴定,只能对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作出结论。专家鉴定组不是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不能承担种子质量检验业务。田间现场鉴定不是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双方封存的样品进行的检验,不能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不能对种子质量作出结论。
三、田间现场鉴定,不是行政行为,种子管理机构不宜介入。
专家鉴定组独立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田间现场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是具体的执法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宜直接介入。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田间现场鉴定,是依法行使种子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种子管理机构不是提供技术鉴定的主体。在田间现场鉴定活动中,种子管理机构只负责田间现场鉴定的受理和组织工作,只有组织权,没有鉴定权,无权实施田间现场鉴定,无权出具鉴定结论,无权对田间现场鉴定活动和鉴定结论发表意见。
田间现场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现场鉴定是专家依靠自己掌握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对纠纷问题作出的判断,不同的专家对问题的认识可能不同。为了尽可能为再次鉴定提供依据和便于根据鉴定结论调解纠纷,鉴定结论应当全面反映到场专家对问题的意见。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实践中,种子管理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不符合专家鉴定组独立鉴定制度;种子管理机构在现场鉴定书上签署同意专家鉴定组意见的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作法,不符合鉴定人负责制度。《现场鉴定书》是专家鉴定组制作的私文书,不是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公文。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意思表示,不应体现在《现场鉴定书》这种由专家个人负责的私文书上;而应表现为《现场鉴定受理通知书》、《现场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专家鉴定组名单征求意见通知书》、《现场鉴定提供材料通知书》、《现场鉴定到场通知书》和《现场鉴定书送达回证》等公文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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