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间现场鉴定的性质和作用/武合讲(3)
四、田间现场鉴定结论的作用。
(一)田间现场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和种子质量状况的参考依据。
申请田间现场鉴定的主体,既可以是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又可以是种子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现场鉴定。无论是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还是种子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的田间现场鉴定,田间现场鉴定的结果,都只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和种子质量状况的参考依据。特别是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委托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鉴定结论,因不是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取得的鉴定意见,一般不宜作为法院审理案件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田间现场鉴定结论,不宜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种子法》没有规定根据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予以行政处罚的条款,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的田间现场鉴定,不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的范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鉴定结论确定的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予以行政处罚缺乏依据。因为《现场鉴定书》不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所以田间现场鉴定结论不宜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三)田间现场结论,不可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为田间现场鉴定结论不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田间现场鉴定结论不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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