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劣种子和伪劣产品罪/武合讲(2)
案例四,是一起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而高于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劣种子案件。
JD种业经营的玉米杂交种种子标签标注的发芽率是92%,种子执法机关对该种子取样送检的发芽率是87%。尽管取样送检的发芽率87%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发芽率85%,但是取样送检的种子仍然属于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司法机关以JD种业销售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为由对JD种业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关于假劣种子和伪劣产品的规定。
《种子法》规定了5种假种子和5种劣种子。5种假种子是: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2、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3、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4、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5、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5种劣种子是: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8种伪劣产品:1、国家明令淘汰和失效、变质的;2、伪造产品产地的;3、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4、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掺杂、掺假的;6、以假充真的;7、以次充好的;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
《刑法》规定了4种伪劣产品:1、掺杂、掺假的;2、以假充真的;3、以次充好的;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说明,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8种伪劣产品中,只有后4种才属于《刑法》规定的伪劣产品。在《种子法》规定的10种假劣种子中,也不全属于《刑法》规定的伪劣产品;在10种假劣种子中,属于伪劣产品的,才属于伪劣种子。
三、假劣种子和伪劣产品案例简析
(一)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案例简析。
《种子法》第35条明确规定要求标注产地,第46条将产地标注不真实判定为假种子。关于产地的标注,GB 20464—2006规定要符合以下两项规则:一是进口种子标注种子原产地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二是国内生产的种子标注种子生产所在地的行政区域,最大至省级。国内生产的种子,其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或生产的所在地,不是指种子加工所在地。种子的产地不同于生产商地址,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个概念。种子产地仅表明种子的生产所在地,其标注的地域是行政区域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地址。案例一使用印制韩文标注产地韩国的种子包装袋包装在山东省潍坊市生产的大白菜种子,将国内生产的种子冒充国外进口的种子,属于《种子法》第46条规定的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将在甘肃省繁殖的胡萝卜种子标注为产地河北青县,将种子的产地与种子的加工地、生产商地址相混淆,也属于《种子法》第46条规定的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伪造产品产地的,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伪劣产品。销售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的,应当依据《种子法》第59条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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