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劣种子和伪劣产品罪/武合讲(4)
(四)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而高于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劣种子案例简析。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属于《种子法》第46条规定的劣种子;无论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依据《种子法》第59条规定,都应当承担销售假劣种子的行政责任。
但是,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而高于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劣种子,因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所以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劣产品;因其质量指标包括纯度、净度、水分和发芽率都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品种又是真实的,所以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掺杂、掺假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以销售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而高于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劣种子为由,追究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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