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二)/肖佑良(10)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受贿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受贿罪。
专家意见:李希慧、李继华、王克强认为现有材料不构成受贿罪。
笔者意见:本案构成受贿罪。某医药媒体系国务院某监管局下属单位,与某监管局内设职能机构是平级的。刘某作为该媒体的编辑,属于该媒体的实权人物。我国历来重视宣传工作,国家级媒体的地位和作用尤其重要,编辑的影响力大,故本案刘某属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斡旋的情形,不应有疑义。

13、国有公司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如何处理
特邀嘉宾:陈忠林(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冯亚东(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晓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案情:1992年10月,四川省某国有企业投资820万元,在汕头经济特区成立某实业开发公司,该公司属国有企业。开发公司总经理李某、副总经理唐某、财务部经理黄某及出纳,于1997年11月开会研究决定,为包括聘用人员在内的12名职工购买健康保险、人寿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多种保险。1998年,唐某接任总经理职位后,沿袭了李某的做法,继续为职工购买保险,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2004年,审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审计,后经司法会计鉴定确认:该公司从1997年至2003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购买了保险的金额是64万余元,其中6万余元是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其余58万购买的是商业保险。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该公司职工退还了商业保险费用。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此罪。
专家意见:冯亚东认为行为性质是私分国有资产,但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状况和积极退赃等情节,不宜定罪量刑。陈忠林认为如果该公司没有采取欺骗审计的手段,并且每年都通过了正常的审计,本案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张晓源认为公司效益好,可以考虑不定罪,公司效益不好,可以考虑定罪。
笔者意见:国有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在2000年前后一度全国盛行,甚至蔓延到党政机关,当时的背景为国企大规模改制。2004年财政部、监察部为此发文作出规定,在规定期间清退的,没有规定还要追究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用公款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性质是私分国有资产,违反了国家规定(199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基于当时国家政策上的考虑,本案已经对使用公款购买的商业保险进行了清退,故不再以犯罪论处。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