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二)/肖佑良(2)

案情:2005看2月16日晚19时,钟某雇用周某(另案处理)驾驶轿车,一起外出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郭某倒地。案发后,周某多次提出要救治被害人并报案,钟某却指使周某逃离现场,并将肇事车辆藏在自家的车库内。当晚23时,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到事故现场处理,并将郭某送往医院。经诊断,郭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已经死亡,但具体死亡时间无法确定。
第二天下午5时许,交警部门通过对嫌疑肇事车辆排查,电话通知钟某将车开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钟某谎称自己在外办事,要次日才能去交警大队。当晚,钟某请人将肇事车辆撞坏的部位进行了更换,企图蒙混过关。然后,钟某将修理好的轿车开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后供述了肇事经过(此前周某已经先到交警部门作了交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不事故责任。由于无法确定郭某的具体死亡时间,法医认定,郭某是交通事故发生时即时死亡。
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钟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包庇罪;三种意见认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四种意见认为构成窝藏罪;五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六种意见认为构成伪证罪。
专家意见:杨忠民认为构成窝藏罪;时延安认为构成窝藏、包庇罪;王健认为应定交通肇事罪。
笔者意见:脑组织外溢,必定当场死亡。此情形下钟某指使肇事人逃逸,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钟某作为案发时在场的人和车主,是具有作证的义务的证人,将肇事车辆撞坏部位进行更换后再开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属于在刑事诉讼中隐匿罪证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帮助毁灭证据与伪证罪作虚假证明之间,成立想象竞合犯。钟某的行为直接指向犯罪的证据,并不是直接针对犯罪的人,故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依据责任认定书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
特邀嘉宾:郭自力(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导)
张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立(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王桂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案情:王某等四人均系北京出租车公司司机。自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间,四人相互配合,有的假扮乘客、有的假扮过路车司机,利用该公司五辆营运出租车,寻找目标车辆,趁其并线之际,猛踩油门,与目标车辆剐蹭,先后故意制造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九起,均由公安交警部门接警后现场处置,并出具了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等四人共获得对方赔付的修车费、误工费共计2万余元,其中部分用于修车,其余瓜分。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