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二)/肖佑良(3)
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三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四种意见认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五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
专家意见:王桂萍认为构成诈骗罪;郭自力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王立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张凌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意见:这种行为一般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少数情形下成立诈骗罪。本案中的这种碰瓷行为,稍有经验的司机可以根据事故成因及较高索赔的要求,明白对方是蓄意勒索财物,基于按程序处理事故时间上等不起的原因,不满足对方又无法脱身,只好忍痛花钱消灾,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在少数情形下,没有经验的司机搞不清楚对方是故意制造事故的,对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也无法分辨,有可能被骗而成立诈骗罪。
3、追打他人致其跳水溺死该如何处理
特邀嘉宾:鲁嵩岳(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邸瑛琪(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陆咏歌(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高级律师)
案情:林某邀请庄某、高某、李某一同喝酒。途中,巧遇史某,庄某便邀其一同前往。喝酒过程中,林某与史某发生争吵。后五人一同去某地娱乐,途中林某和史某仍争吵不止,林某对史某说:“你咋不跳湖,你不跳你没种!”史某就跳到了路边的湖里。由于湖水浅,史某随即就出来了。林某仍吵着要打史某。史某一看要打他,就向一个正东并折向正南的胡同里跑。李某赶忙去追,林某跟在后面。李某追至距史某七八米远时听见前面“扑通”一声,发现史某己在胡同前方十几米远的一水坑里。林某和高某也赶到。林某问李:“人呢?”李某说:“在坑里”。林某和高某朝坑里看了看,史某离岸边已10米左右,水已到史的胸部。林某对高某说:“走吧,等一会儿他就出来了。”二人和仍在胡同口处的庄某一同离开。李某则设法救史某。回去后,高某和庄某仍不放心,二人返回,发现李某正在拿木棍捞史某,并让史某往前游。他俩问李某为何不下去捞,李某说,水深,且自己不会游泳。史某看到两人后,随即掉头朝坑中间游了几下,突然没了影。后从水中找到史某的尸体,经鉴定,史某系溺水死亡。
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二种意见认为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是意外事件。
专家意见:鲁嵩岳认为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的情节影响罪的成立,以民事案件处理为宜。邸瑛琪认为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陆咏歌倾向于认为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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