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二)/肖佑良(4)
笔者观点:林某、李某不构成犯罪,高某、庄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追打行为致史某跳水坑后,林某、高某、庄某三人离开。尔后高某、庄某不放心返回,发现李某在拿木棍捞史某,并让史某快点往自己跟前游。此时史某应是靠近岸边的位置,脱离了危险区域,至此先前的追打行为与死亡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中断了。高某、庄某二人返回现场是基于救助目的,但是两人存在着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料到史某对两人返回的目的因先行行为产生误会而害怕,导致史某往坑中间游而溺水死亡。
4、“碰瓷”勒索他人却致同伙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特邀嘉宾: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单晓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聂仲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
案情:2006看3月15日,韩某、贺某、暴某伙同曹某密谋,欲通过“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向对方勒索钱财。当时四人商量的方法是:选好目标车辆后,用两车配合,前边先轻踩刹车,后边的车跟着踩死刹车,让在两辆车后面行驶的车撞到他们驾驶的后车上,前边那辆还继续行驶,后车上的人下来跟目标车的司机要钱。四人遂驾车在路上寻找目标,后因暴某所驾驶的车辆后视镜不清晰,不好判断与后车之间的距离,贺某等人让其到一边等着。暴某遂驾车去加油。当日11时许,韩某、贺某、曹某等人确定自西向东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大货车为目标后,曹某、贺某各驾驶一辆小车追赶、超越大货车。超越后两车减速行驶。当行到顺沙路某加油站西侧时,曹某驾驶的前车(内乘韩某)突然制动后头朝东南横向停在马路上,紧跟其后的贺某驾驶的小客车随后紧急制动并向左打轮,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司机发现情况后反应不及,致使大货车先将贺某驾驶的小客车撞到了旁边的路沟里,后又撞到了曹某的车,造成曹某死亡,韩某受伤,三车损坏。暴某加好油,驾车赶到案发现场后,事故已经发生,随后赶往医院,去看望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的韩某。贺某留在现场,待交警赶到后接受了调查。处理时,发现此事故疑点众多,贺某有犯罪嫌疑。后贺某交代了事实真相。
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种意见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四种意见认为贺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专家意见:时延安、聂仲起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单晓云、于志刚认为构成敲诈勒索(未遂)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