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二)/肖佑良(5)
笔者意见:本案这种碰瓷的方法因车与车之间安全距离不足,尤其是重型卡车惯性大,无法即时反应,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该案行为人第一次这样做就出事了,应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行为人企图人为地制造交通事故后敲诈对方,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敲诈勒索(未遂)成立想象竞合犯。
5、雇人引诱网友高额消费后强索钱财该如何处理
特邀嘉宾:邬明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常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钱列阳(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主任)
案情:张某自2005年3月开始经营一咖啡屋,由于生意不景气,经与朱某预谋,张某招募多名酒吧女与男网友聊天,将男网友(即被害人)带到咖啡屋进行消费。张某先告诉酒吧女,将客人带来后不要让客人看到酒水单,由酒吧女来点“绿薄荷酒”(该咖啡屋用可乐、雪碧和二锅头勾兑出的假洋酒,以每杯360元的价格出售)。当被害人对高达几千元的消费金额提出置疑时,酒吧女就以看错酒水价格等方式推脱;若被害人以所带现金不足为由拒不结账,张某、朱某等人就以要告诉其家人、单位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写欠条、押手机或身份证等,或安排人跟随被害人到咖啡屋附近的自动取款机取钱,或者开车带被害人回家取钱;若被害人要报警,张某、朱某等人就会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2005年3月至5月,张某、朱某等人用此种手段非法获取1.9万元。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三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
专家意见:常艳、钱列阳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邬明安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意见:总的来说,行为人提供了实际消费服务,具有交易内容。除了酒的成本外还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以360元每杯的价格出售假洋酒具有欺诈性,但索要较高消费服务费的强迫性相对有限,即便在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索要的过程中,程度上也有所限制,不会严重伤害对方,索取财物的数额也以实际的交易数额为限,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定义。
6、挟持他人强买处方药自杀应如何处理
特邀嘉宾:阮方民(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赵卫华(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裘红伟(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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