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二)/肖佑良(6)
案情:2005看7月11日下午5时许,方某因失恋到某市医院购买安眠药企图自杀,在医院急诊科购买安眠药时遭到医师护士的拒绝。当日下午6时10分许,方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蓝色美工刀,顶住该医院急诊室旁边治疗室内的女护士张某的颈部进行威胁,逼迫医生提供安眠药,并支付了一定的数额的现金作为药费。方某在服用了医院提供的安眠药后,为等待药效的发作,继续用刀挟持张某,持续时间达40余分钟。期间,方某所持的美工刀碰伤了张某的左手腕处,方某还要求院方提供汽车以便到偏僻的地方等待死亡。后因药效发作体力不支,方某被公安人员制伏。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绑架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专家意见:阮方民、裘红伟认为或者倾向构成非法拘禁罪;赵卫华认为构成绑架罪。
笔者意见:方某提出的购买安眠药的要求,谈不上是不法目的,故不构成绑架罪。其拘禁护士作为人质欲强行购买安眠药的行为,属于在医院这个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混乱,方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6、拨大用户水表数值致使用户多交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特邀嘉宾:胡祥福(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黄华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刘莉芬(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张振川(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
案情:王某,1972年生,某市供水公司某营业所副所长。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间,王某为完成该市供水公司下达给所在营业所的用水量任务,伙同该所工作人员徐某、李某等人多次潜入用水单位——该市某公司,采取私自拨大该公司总水表数值的方式,提高该公司的用水量,致使该公司虚增用水量150万吨,为此多交了165万元水费。案发后,供水公司已将多收的150万吨用水费退回该公司。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三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四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专家意见:胡祥福认为构成诈骗罪。黄华生认为构成盗窃罪。刘莉芬认为构成单位盗窃罪。张振川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笔者意见:自来水公司作为公共服务部门,与用户签订有供水合同。王某等人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偷偷地私自拨大用户的总水表读数,属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因而获取用户多交水费,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偷拨水表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盗窃行为,也不是毁坏财物的行为,水表数值本身不是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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