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二)/肖佑良(8)
专家意见:狄世深、吴孟栓认为构成盗窃罪;刘仁文认为构成诈骗罪。
笔者意见:本案闫某、杨某构成诈骗罪。杨某利用先前任职时掌握的密码,冒充商厦管理者非法侵入商厦计算机系统,利用管理者的操作权限人为地修改两人所持惠民龙卡的积分,并非盗窃行为,而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无中生有行为。由于积分本身并非财物,虚增积分的行为单独不能构成诈骗罪,只是后续诈骗的预备行为。行为人持卡到商场前台将虚假积分兑换成礼金券(有价票证)的行为,是直接骗取财物的关键行为,这里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要件。
9、吓走窃贼并占有赃物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特邀嘉宾:张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李明(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徐彪(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案情:2005年8月10日凌晨三时许,刘某、龚某、朱某发现有四个人盗窃某体育馆二楼的铝合金窗,三人便心生邪念,商议在窃贼必经的路口等窃贼出来,然后大喊抓贼,吓走窃贼,趁机占有赃物。四名窃贼盗窃铝合金门窗得手后,当他们抬着两捆铝合金行至体育馆旁边的工地时,等候在此的刘某等三人便大声喊:“干啥,偷东西?抓贼!”于是四人扔下价值人民币3870元的铝合金逃走。刘某等三人遂商量把四名男子扔下的铝合金拿去卖。朱某在路边拦了一辆的士,把铝合金拉往收购站,在途中被民警查获。刘某等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一是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二是认为构成抢劫罪;三是认为构成侵占罪;四是认为构成盗窃罪。
专家意见:徐彪、李明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张健认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意见:本案刘某等三人构成抢劫罪。刘某等三人利用对方作贼心虚的心理,采取暴露他人盗窃犯罪的手段,给对方造成强大的精神压力,其作用效果等同于抢劫犯罪中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致使对方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从而被迫放弃财物,这种取财手段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
10、借钱诱人参赌,逼取借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特邀嘉宾:孙国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辉忠(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王俊(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马林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案情:王某、胡某、李某、季某等六人事前共谋,自2004年起先后四次设赌局,诱人参赌,并主动借钱给被害人押注。王某等人通过在纸牌上做手脚将所借赌资赢回,而后以索取借款为由,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编造谎言让家人交付钱财,共获利人民币3.5万元。王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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